用变甩改变了死刑犯的人生精选章节

小说:用变甩改变了死刑犯的人生作者:恒毅士红更新时间:2025-07-07 07:51:25

1974 年 4 月 13 日,黑龙江省。滨江市查哈尔农场基建连的木匠房内,一声声声嘶力竭的呐喊, “杀人了,杀死人了”,在附近的大街小巷回荡。人们闻声赶来,只见木匠房外的地上躺着一具尸体,脑壳碎裂,鲜血流了一地。死者名叫楚野,是当地黑社会的老大,平日里横行霸道,恶贯满盈。

汪志伟是木匠房的值班人员,他在接受警方初审时回忆道:“那天晚上我值班,工人都走了,我去熄灭木工房的大炉子,往外送灰,天快黑了,外面的路灯还有点暗。我掀开门帘,看到有人影晃动,赶紧开门跑出去问,你们干什么?为什么拿窗户?我的大喊这几个小子也吓了一跳,以为都下班了呢,怎么又来人了呢?偷东西的小流氓领头的叫楚野,他向我介绍完身份后,又说,向北分局局长吴松贵是他的亲舅。我舅太忙,没功夫来沟通。说完立刻掏出来一盒上海牡丹烟,弹出一支就像对客人敬烟一样的亲切。我一看来人是三人,一个在窗料上方卸,一个在中间接送,三米外西墙立着一个梯子,一个人接后往高墙外送,外边有几个人不知。我很淡定,没有接烟直接说,赶紧把窗料放下,快走要不,我报警了。楚野嘿嘿一笑,也高声说,哥们,你看我们都不跑,还怕你招警察吗?如果我舅来,直接跟你老板要,你老板也得给。麻烦老板,不如麻烦你了。来,新出的上海牡丹,全拿去抽,赶紧回屋吧!”

汪志伟听后很来气,但也深知楚野舅舅的来头。如果不管,肯定领导怪罪;管吧,又怕敌众我寡,伤了双方也难收场。然而,公家的财产不容侵犯,他严肃地拒绝了楚野的好意,坚持让其放下窗料离开。

楚野见汪志伟不给面子,恼羞成怒,命令两个小弟一起上,对汪志伟拳打脚踢。汪志伟寡不敌众,体力渐渐不支。情急之下,他退到门后抄起一根枣木棍,奋起反击。这根枣木棍极为坚固,重达七八斤,硬度堪比铁。汪志伟先是打倒了一个小弟,紧接着又击中了楚野,楚野被击中脑门,脑壳当场被击碎,倒地身亡。另外两个小弟见状吓得大喊 “杀人了”,惊动了附近的居民。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法医对现场进行了全方位的勘察,发现楚野除了头部有一记棍伤外,没有其他创面。警方对汪志伟进行了讯问,汪志伟详细描述了整个事件经过,并出示了作案工具枣木棍。警方拍照记录了现场遗落的窗框和偷盗者使用的梯子,确认了这是一起偷盗现场。

按理说,汪志伟属于护厂正当防卫,应当放人结案。然而,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在于楚野的身份。楚野的亲娘舅是向北公安分局局长吴松贵。楚野的死在当地的黑社会引发了巨大的震动,也为这起案件增添了复杂的政治因素。

吴松贵的手段

吴松贵作为向北公安分局局长,手握重权。他深知外甥楚野的死对他个人声誉的影响,因此决心要让汪志伟付出代价。他首先利用自己的权力,对分局内部施加压力,要求重新审查案件,将原本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定性为过失伤害致死。他暗中指示预审科科长李风学,要求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汪志伟采取强硬态度。

吴松贵还利用自己的关系网,联系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试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施加影响。他甚至不惜动用私人关系,向法院施压,要求法院在判决时对汪志伟从重处理。他的这些手段,不仅让分局内部出现了两派意见,也让案件的审理过程充满了复杂和不确定性。

吴松贵的手段不仅限于内部施压,他还试图通过舆论影响案件的走向。他通过一些关系,向媒体透露了一些对汪志伟不利的信息,试图引导公众舆论,让公众对汪志伟产生负面印象。他的这些行为,无疑给汪志伟的辩护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汪志伟家中的困境

汪志伟的父母都是普通工人,家中经济十分困难。面对巨额的律师费用,他们一筹莫展。汪志伟的父亲在工厂工作多年,收入微薄,母亲在家照顾几个年幼的弟妹,家中几乎没有积蓄。当得知儿子被卷入这样一场官司时,他们心急如焚,但又无能为力。

《汪志伟父亲的辛劳》

汪志伟的父亲汪广禄,是一位平凡却又伟大的父亲,他的故事,如同一曲无声的赞歌,奏响在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汪广禄在酱菜厂工作,是一名普通的调料工。酱菜厂的车间里,弥漫着各种香料的味道,他每天都要精心调配各种酱料,确保酱菜的味道纯正。这份工作虽然不算辛苦,但收入却很微薄。然而,当汪志伟面临困境,需要请律师时,汪广禄知道,他必须为孩子撑起一片天。

为了凑齐律师的费用,汪广禄毅然决定再打两份工。他来到了火车站货物处,那里是一个充满艰辛的地方。每天清晨,当第一缕阳光还未完全照亮大地,汪广禄就已经站在了火车站的货物堆场。他要卸煤,一车又一车的煤堆积如山,他用铁锹一铲一铲地将煤从车厢里卸下来。煤灰飞扬,呛得他眼泪直流,喉咙里也像是塞满了沙子,每一次呼吸都像是在与命运抗争。但他没有退缩,只是默默地低下头,继续他的工作。他的脸上、身上都沾满了煤灰,汗水与煤灰混合在一起,形成了一道道黑色的痕迹,仿佛是他为生活拼搏的勋章。

卸石灰的日子也同样艰难。石灰的粉末在空气中弥漫,刺鼻的气味让人难以忍受。汪广禄的眼睛被石灰粉末刺激得通红,眼泪止不住地流。他的皮肤也被石灰侵蚀,变得粗糙干裂。但他依然咬紧牙关,一袋袋地搬运着石灰。他的双手被麻袋磨出了血泡,可他只是简单地用布包一下,继续工作。因为他知道,这些辛苦都是为了孩子,为了给志伟请到一位好律师,让他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

最让人心疼的是他卸木材的时候。那些粗壮的木材,一根根都像是沉重的巨石。汪广禄用尽全力将它们从车厢里搬下来,可木材的重量远远超出了他的想象。有一次,一根特别粗的木材从他的肩膀上滑落,重重地压在了他的腰部。他只觉得一阵剧痛,腰部像是被折断了一样。但他没有喊疼,只是咬着牙,慢慢地站了起来。从那以后,他的腰部就经常疼痛难忍,有时候甚至喘不上来气。可他依然坚持着,因为他知道,他不能倒下,他还要为孩子继续努力。

汪广禄的背影,在火车站的货物堆场显得格外瘦小,却又无比坚强。他的双手布满了老茧,他的头发也被岁月染白了几缕。但他的眼神里,始终充满了坚定。他用自己的汗水和努力,为孩子撑起了一片希望的天空。他的爱,无声却深沉,如同那沉重的货物,压在心头,却也温暖着每一个角落。

汪志伟的父亲汪广禄,是一位平凡的父亲,但他用他的行动诠释了什么是父爱如山。他的故事,让我们看到了一个父亲为了孩子可以付出一切的伟大。他的身影,将永远铭刻在汪志伟的心中,也让我们每一个人都为之动容。

汪志伟的母亲白静贤为了给儿子找一个好律师,四处奔波。她去过律师事务所,但高昂的律师费用让她望而却步。她也尝试过向亲戚朋友借钱,但大家都生活不易,能借到的钱也寥寥无几。她甚至去过法律援助中心,但被告知案件复杂,法律援助中心也无能为力。

与此同时,白静贤也在咬牙坚持着。

凌晨四点,夜色正浓,汪志伟的家中,白静贤的身影已经忙碌起来。她轻手轻脚地在厨房里为家人准备简单的早餐,随后换上洗得发白的工作服,骑上那辆老旧的自行车,车铃“叮铃铃”地响着,划破了清晨的寂静。她穿梭在还笼罩在黑暗中的街道,前往报社领取当天的报纸。凛冽的寒风像刀子一样割着她的脸庞,但她的眼神坚定,没有丝毫退缩。

报纸取回后,她轻手轻脚地叫醒女儿:“姑娘,醒醒,帮妈妈看一会儿报摊。” 女儿睡眼惺忪地坐起身,白静贤一边帮她整理头发,一边轻声叮嘱:“别睡着了,妈妈一会儿就回来。” 女儿似懂非懂地点点头,白静贤便又匆匆跨上自行车,踏上去各家送牛奶的路。

送牛奶的工作同样充满了艰辛。她要搬运一桶桶沉重的牛奶,送到各个小区。冬日的清晨,气温常常低至零下,牛奶桶表面结起一层薄冰,冻得她手指麻木。她的脸被寒风吹得红一块紫一块,呼吸也变得粗重,哈出的白气在空中飘散。然而,她却不敢有丝毫懈怠,因为她知道,这每一份牛奶、每一份报纸,都代表着一份收入,一份能帮助孩子走出困境的希望。

白静贤在送牛奶的过程中,还要时刻惦记着报摊。她总担心女儿冷,担心报纸被风吹乱,担心会不会有突发情况。所以,她总是以最快的速度完成送奶任务,每到一处,都像在和时间赛跑。有一次,她因为赶路太急,在一个拐角处不小心摔倒,膝盖磕在水泥地上,鲜血直流。可她只是简单地擦了擦,贴上随身携带的创可贴,便又起身继续前行。她不能耽搁太久,女儿还在家里等着她,那些期待买报纸的顾客也在等着她。

白静贤送牛奶时遇到过不少困难,这些挫折如同生活的暗礁,却也磨砺出她坚韧的品质。

最棘手的一次,是在寒冬的大雪天。那天下着鹅毛大雪,道路被厚厚的积雪覆盖,白静贤推着装满牛奶的三轮车艰难前行,车轮不断陷进雪堆,每走一步都要耗费巨大的力气。她沿着陡峭的山坡向下走时,三轮车突然失控滑行。白静贤死死拽住车把,拚命用脚蹬住路边的石块,才勉强稳住车身,避免了连人带车一起滚落的危险。

又有一天清晨,白静贤在单元楼道里搬运牛奶桶时,不小心踩到流浪猫遗落的鱼刺,脚底被扎了个深洞,鲜血瞬间浸透了袜子。她简单用创可贴处理后,继续穿梭于各个楼层,直到送完最后一桶牛奶才发现,伤口因为长时间走动已经肿得像馒头一样大。

最令她心惊的是那次遭遇抢劫。一个阴冷的傍晚,她载着未送完的牛奶途经偏僻小巷,突然被蒙面男子劫住,要求交出当日的货款。白静贤护住挎包苦苦哀求,称钱是给孩子的救命钱。就在歹徒犹豫之际,她抓起一桶牛奶泼向对方,借机夺路而逃。事后她才发现,挎包的拉链被撕裂,里面的百元钞票还沾着牛奶的残渍。

尽管困难重重,白静贤却从未想过放弃。她在牛奶桶上贴上女儿画的报摊广告,在送奶时顺带招揽订报客户;用送奶车的铃铛声提醒老顾客单位报刊亭的位置。她用这些“笨办法”将两份工作串联起来,既节省了时间,也为家庭多挣了一份微薄的收入。正是这份咬牙坚持的韧性,让这个七囗之家在困境中仍能看到希望的曙光。

白静贤的每一天,都像是在黑暗中寻找光明。她用自己瘦弱的身躯,扛起了生活的重担,与丈夫汪广禄并肩作战,共同为孩子的未来拼搏。

汪志伟在拘留所里,也感受到了家中的困境。他知道父母为了他四处奔波,却无能为力。他在拘留所里度过了漫长而难熬的半年时间,每天都在担心自己的未来。他知道自己是无辜的,但面对强大的对手和复杂的法律程序,他感到无比无助。

法律治罪的详细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汪志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汪志伟的案件中,他是在面对楚野等人的暴力偷盗行为时,为了保护公家财产和自己的人身安全,采取了正当防卫行为。虽然楚野死亡,但汪志伟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程有志的智慧

程有志是汪志伟的发小,也是他的辩护人。他虽然初学法律,但聪明好学,对案件的细节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他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案件的关键细节:汪志伟在反击时的动作是 “甩” 而不是 “用”。这一细节在法律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它表明汪志伟的行为是出于本能的自卫,而不是故意伤害。

程有志在开庭前,多次与汪志伟沟通,详细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还查阅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和案例,为庭审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在庭审过程中,他巧妙地运用了 “甩” 字这一关键细节,成功地反驳了控方的指控。法律条文,他反复作了印证。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刑法中两个密切相关但又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它们都涉及到防卫行为,但法律对其评价和处理却大相径庭。以下是对二者的详细区分:

一、概念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甲正在盗窃乙的财物,乙发现后为了制止甲的盗窃行为,对甲实施了防卫行为,将甲打伤。在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措施。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如,甲正在盗窃乙的财物,乙发现后为了制止甲的盗窃行为,对甲实施了防卫行为,但乙在防卫过程中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将甲打死。在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因为乙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构成要件

(一)正当防卫

1. 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指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主观臆想或者推测的。例如,甲正在盗窃乙的财物,乙发现后为了制止甲的盗窃行为而实施防卫行为,就符合起因条件,因为甲的盗窃行为是一种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防卫行为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实施的,如果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实施防卫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例如,甲正在盗窃乙的财物,乙发现后为了制止甲的盗窃行为而实施防卫行为,就符合时间条件,因为甲的盗窃行为正在进行。但如果乙在甲盗窃行为结束之后才实施防卫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

3.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其他人。例如,甲正在盗窃乙的财物,乙发现后为了制止甲的盗窃行为而对甲实施防卫行为,就符合对象条件,因为乙的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甲本人。

4. 主观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的心理态度。例如,甲正在盗窃乙的财物,乙发现后为了制止甲的盗窃行为而实施防卫行为,就符合主观条件,因为乙的防卫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财产的防卫意图。

5.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当。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正在盗窃乙的财物,乙发现后为了制止甲的盗窃行为而实施防卫行为,但乙在防卫过程中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将甲打死。在这种情况下,乙的防卫行为就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只是在限度条件上有所不同。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相同,防卫过当也必须存在不法侵害。

2.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相同,防卫过当的时间条件也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与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相同,防卫过当的对象条件也是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4. 主观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意图。与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相同,防卫过当的主观条件也是防卫行为必须是出于防卫意图。

5.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正当防卫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例如,甲正在盗窃乙的财物,乙发现后为了制止甲的盗窃行为而实施防卫行为,但乙在防卫过程中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将甲打死。在这种情况下,乙的防卫行为就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三、法律后果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行为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行为,因此,正当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甲正在盗窃乙的财物,乙发现后为了制止甲的盗窃行为而实施防卫行为,将甲打伤。在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乙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防卫过当的行为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法律对防卫过当的行为人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例如,甲正在盗窃乙的财物,乙发现后为了制止甲的盗窃行为而实施防卫行为,但乙在防卫过程中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将甲打死。在这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

(一)正当防卫案例

甲在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乙持刀抢劫。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乙搏斗,在搏斗过程中,甲将乙打伤。经鉴定,乙的伤情为轻伤。在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存在不法侵害(乙持刀抢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乙正在实施抢劫行为),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乙),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意图(甲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乙的伤情为轻伤)。因此,甲不负刑事责任。

(二)防卫过当案例

甲在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乙持刀抢劫。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乙搏斗,在搏斗过程中,甲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将乙打死。经鉴定,乙的死亡原因是头部受到重击。在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因为甲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存在不法侵害(乙持刀抢劫),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乙正在实施抢劫行为),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乙),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意图(甲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乙死亡)。因此,甲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总结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虽然都涉及到防卫行为,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正当防卫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防卫过当虽然也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实践中,正确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程有志的智慧不仅体现在他对法律的理解上,还体现在他对案件的调查和准备上。他通过多方调查,收集了大量对汪志伟有利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他的这些努力,最终帮助汪志伟赢得了公正的判决。

吴松贵的密谋

吴松贵得知外甥楚野的死讯后,心中虽然悲伤,但更担心这起案件会影响他的政治前途。他深知楚野的死会引起当地黑社会的动荡,也担心这起案件会暴露他与黑社会的关联。因此,他决心要让汪志伟付出代价,以平息黑社会的愤怒,同时也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

吴松贵在办公室里独自沉思,他深知这起案件的复杂性。他决定利用自己的权力,对案件进行干预。他首先召集了分局的几位核心成员,密谋对策。他要求预审科科长李风学重新审查案件,将汪志伟的行为定性为过失伤害致死。

“李科长,这起案件你们要重新审查一下。汪志伟的行为明显是过失伤害致死,不能简单地定性为正当防卫。你们要抓紧时间,尽快拿出一个合理的方案。” 吴松贵语气严厉,不容置疑。

李风学虽然心中有些犹豫,但也不敢违抗局长的命令。他回到办公室后,立即组织人员重新审查案件。他们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试图找到可以将汪志伟定罪的证据。

在审查过程中,李风学发现了一些对汪志伟不利的证据。他们注意到汪志伟在反击时使用的枣木棍极为坚固,重达七八斤,硬度堪比铁。他们认为汪志伟在使用这样一根棍子时,应该意识到其危险性,因此他的行为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正当防卫。

此外,李风学还发现汪志伟在反击时,不仅打倒了一个小弟,还击中了楚野。他们认为汪志伟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属于过失伤害致死。

李风学将这些发现汇报给吴松贵,吴松贵听后非常满意。他指示李风学将这些证据整理成报告,提交给法院,要求法院对汪志伟从重处理。

案件的审理

案件经过半年的审查和准备,终于开庭审理。开庭那天,向北文化宫座无虚席。楚野恶贯满盈,被汪志伟用棒打死,人人皆知,本以为这起案件会简单定为正当防卫,但局长吴松贵的态度让事情变得复杂。控方由向北分局预审科科长李风学代理,控方指控被告人行为恶劣,在打倒两人后,仍不罢手。继续用棒击打第三人楚野。虽然死者三人有偷盗行为,但应交公安部门处理,不应该让被告人打死,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 xx 条,应以过失伤害罪惩处。

辩护人程有志,初学法律,但不精通。他没想用庄严的词汇去辩论更多,只是和风细雨地说:“公诉人的指控,都觉有理。但我不敢苟同。因公诉方的用词不当,更是事实不清。被告人在打倒第二小弟时,是与死者返方向对峙。在死者掏刀扎向被告时,被告人是反甩手打向了死者的脑门。请大家看录像回放,录像的回放还原了真实的事故现场。真的不是用力猛打,而是右手力甩,打中了死者头部。”

这句话一出,全场一片默然。在大家眼里,被告人护场,只一棒打死了偷盗人。应该定正当防卫。但局长吴松贵的阴威谁也不敢得罪,只能任其发展。辩方把一个 “用” 字往下拐了一弯,就变成了 “甩” 字,这一 “用” 一 “甩”,一字之差,就改变了被告人的命运。公审现场旁听席就座的军管会主任杨易祥政委,严肃地说:“用棒和甩棒不一样啊!拿回去详查,改日再审。”

汪志伟的无罪释放

经过进一步的审查和核实,法院最终认定汪志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汪志伟在拘留所里度过了半年零六天,终于重获自由。他的父母也为他的无罪释放感到欣慰,虽然这半年来他们经历了无数的艰难和困苦,但最终正义得到了伸张。

汪志伟因保护农场财产,受到了场部的表彰。车间主任为他在小部分人中举办了接风宴,庆祝他的无罪释放。汪志伟同程有志因磨难中结成了铁哥们,他们的友谊在经历了这场风波后更加深厚。

结语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在特定历史时期,法律的执行和公正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汪志伟的案件,从一开始的正当防卫,到被局长吴松贵干预后的过失伤害致死,再到最后因程有志的智慧和坚持,以及监控录像的关键证据,最终得以无罪释放,这一过程充满了波折。而程有志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不仅凭借自己的智慧和对法律的理解,为好友汪志伟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还通过监控录像这一关键证据,证明了汪志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故事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细节的重要性,一个字的差别,可能就会改变一个人的命运。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在面对不公正时,坚持和智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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